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0 条 条评论 发布: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1 标签:
  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08-04-17 08:28:56


盯上无证
收废者
抢劫现金
罪难逃
  两名江苏籍男子瞄准无证收废经营者随身携带现金进行交易的习惯,多次以出售废铜为幌子将受害人骗至偏僻处抢劫钱财。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洪文、夏爱华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去年2月10日傍晚,韦洪文伙同他人将从事无证收废经营的受害人顾某诱骗至一空房内,劫得受害人顾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万余元。同年9至10月,韦洪文、夏爱华伙同他人以同样方法将在宝山区、嘉定区从事无证收废经营的3名受害人骗至偏僻处进行抢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洪文、夏爱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暴力手法,多次抢劫公民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刘燕枫)
逃避追缴
欠税款
主动悔罪
被从轻
  4月16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吴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8万元。
  2005年3月,吴俊经注册成立了一家废旧塑料收购站,购入再生塑料颗粒再将其出售。丹江口市国家税务局认定该收购站销售的“再生塑料颗粒”是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应补缴增值税。丹江口市国税稽查局将税务稽查结果告知吴俊后,吴不但不主动履行税款清缴义务,反而于2006年5月将其在丹的资产变卖后离丹,逃避欠缴的增值税额。2007年8月15日吴俊回丹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补缴清欠缴的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采取变卖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但其能够主动悔罪,投案自首,补缴齐所欠缴的税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益民 胡 杨)
在校学生
伤手指
学校监护
未尽责
  4月1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镇中心小学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64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12岁)系被告吉安县某小学学生。2007年9月26日下午,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学生参加劳动,赵某推板车时左手无名指被板车压伤。赵某受伤后,该小学及时将其送往卫生院医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11月28日,被告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伤情构成伤残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红连)
买卖合同
起纠纷
间接证据
定输赢
  4月16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南京大中汽车修理设备有限公司凭借仅有的间接证据在一审中胜出。
  2007年11月23日,原告南京大中汽车修理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市现代快运将被告购买的一台汽车举升机送到明光市交给被告臧某,并约定由现代快运代收货款。货到明光后因被告臧某当时不在,由其工作人员胡某验收了货物并出具了货款欠条,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12月1日,原告派员到明光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臧某本人验收合格后,在原告的设备安装回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再次拒付货款。为此原告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没有被告本人书写收条、欠条之类的直接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提供了现代快运货物托运交接清单、现代快运出具的证明、被告工作人员胡某出具的欠条及大中汽保设备服务回单等间接证据,且各有效的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购买了原告的汽车举升机、双方约定的货物价格及货款未付等事实的存在。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
(张桂年)
盗窃团伙
偷电缆
数额巨大
获刑罚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海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任爱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7月,被告人王四、潘海涛、任爱选伙同马二卫(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尉氏县、扶沟县、长葛市多次盗窃网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案值共计216461元。其中被告人王四参与盗窃物品价值216461元,被告人潘海涛参与盗窃物品价值146861元,被告人任爱选参与盗窃物品价值85936元。根据以上犯罪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思勇 刘吉昌)
第1页 共1页

文章作者:admin
本文地址:http://www.mt-buy.com/suliao/22.html
版权所有 © 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

发表评论

*

* 绝不会泄露